建筑業(yè)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四川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jù)調整辦法川建造價發(fā)〔2016〕349號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關于印發(fā)《建筑業(yè)營業(yè)稅改征
增值稅四川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jù)調整辦法》的通知
川建造價發(fā)〔2016〕349號
各市、州及擴權試點縣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建設、設計、施工、咨詢及相關單位:
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做好建筑業(yè)營改增建設工程計價依據(jù)調整準備工作的通知》(建辦標函〔2016〕4號)等文件規(guī)定,建筑業(yè)自2016年5月1日起納入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范圍。為適應國家稅制改革要求,滿足建筑業(yè)營改增后建設工程計價需要,切實保障建筑業(yè)營改增順利實施,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建筑業(yè)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四川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jù)調整辦法》,現(xiàn)印發(fā)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各相關單位要高度重視建筑業(yè)營改增試點工作,切實加強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周密安排,明確責任,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做好試點前的各項準備以及試點過程中的監(jiān)測分析和宣傳解釋等工作,確保改革的平穩(wěn)、有序、順利進行。執(zhí)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我廳造價管理總站反映。
附件:建筑業(yè)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四川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jù)調整辦法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
2016年4月18日
附件:
建筑業(yè)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
四川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jù)調整辦法
一、實施時間
執(zhí)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工程量計算規(guī)范》(GB50854-2013)等九本工程量計算規(guī)范和2015年《四川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定額》及配套文件(以下簡稱“15定額”)的工程,按以下規(guī)定執(zhí)行:
(一)凡在四川省行政區(qū)域內且《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筑工程”),應按本辦法執(zhí)行。
(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等相關規(guī)定的前提下,參照原合同價或營改增前的計價依據(jù)執(zhí)行并在補充協(xié)議中明確。
(三)自本辦法發(fā)布之日起已發(fā)出招標文件尚未開標且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計劃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以后,或尚未開標且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計劃開工日期雖在2016年4月30日前但在2016年4月30日前不能完成合同簽訂的項目,招標文件及招標控制價的編制均應當執(zhí)行營改增后的計價依據(jù),并按照營改增后的計價依據(jù)發(fā)布招標文件補充文件。
自本辦法發(fā)布之日起尚未發(fā)出招標文件的項目,均應當按照營改增后的計價依據(jù)執(zhí)行。
二、調整依據(jù)
(一)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做好建筑業(yè)營改增建設工程計價依據(jù)調整準備工作的通知》(建辦標函[2016]4號)、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關于印發(fā)研究落實“營改增”具體措施研討會會議紀要的通知》(建標造[2016]49號);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三)現(xiàn)行計價政策、計價規(guī)范、計量規(guī)范及15定額;
(四)相關課題研究報告、典型工程測算結果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建筑安裝工程費用組成調整
(一)營改增后建筑安裝工程項目費用組成除本辦法另有規(guī)定外,均與現(xiàn)行計價政策及15定額的內容一致。
(二)15定額綜合費中的企業(yè)管理費增加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三)稅金是指國家稅法規(guī)定應計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內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四、調整辦法
在保持現(xiàn)行計價定額、造價信息等計價依據(jù)基本不變的前提下,按照“價稅分離”原則對15定額及工程造價信息進行局部調整。
(一)15定額調整
1、人工費。不含進項稅額,不做調整。
2、材料(設備)費。15定額中的其他材料費、攤銷材料費、安裝定額計價材料費、軌道定額和市政定額部分計價材料費,凡以“元”形式出現(xiàn)的均按照附件1的“調整系數(shù)”進行調整。15定額材料費中定額材料基價的調整按15定額總說明“第(五)綜合單價調整”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材料(設備)價格均應執(zhí)行不含進項稅價格,材料預算價格(信息價)扣減進項稅額。具體調整辦法見附件2。
3、施工機具費。15定額臺班單價、定額機械費以及其他機械費均按附件1的“調整系數(shù)”進行調整。
4、綜合費。15定額綜合費按附件1的 “調整系數(shù)”進行調整。
5、費用標準。安全文明施工費、夜間施工增加費、二次搬運費、冬雨季施工增加費、工程定位復測費等專項措施項目費,按照附件1的標準執(zhí)行。規(guī)費不含進項稅額,不做調整。
6、稅金。銷項增值稅按稅率11%計算,銷項稅額=稅前工程造價×銷項增值稅稅率11%。
綜上所述,增值稅下工程造價=稅前工程造價+銷項增值稅額。稅前工程造價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綜合費(企業(yè)管理費和利潤)、規(guī)費之和,各費用項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稅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價格計算。增值稅下計價表格的調整見附件3。
(二)工程造價信息調整
造價管理機構從5月起在工程造價信息中發(fā)布不含稅價格信息,包括除稅的原價、運雜費、運輸損耗費和采購及保管費。具體調整辦法按附件2。
五、其他說明
(一)15定額、工程造價信息的局部調整是根據(jù)營改增的要求而進行的,調整后的15定額、工程造價信息等建設工程計價依據(jù)除本辦法另有規(guī)定外,不改變其作用、適用范圍及費用計算程序等。
(二)調整后的要素費用和費率均為不含稅價,包括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以及變更、簽證、索賠等費用均不含進項稅額,應按建設工程營改增計價規(guī)則計入稅前工程造價。
(三)營改增后,建設工程發(fā)承包及實施階段的計價活動,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建筑工程均應執(zhí)行“價稅分離”計價規(guī)則及計價依據(jù);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建筑工程,在符合財稅部門規(guī)定的前提下,發(fā)包方可參照營改增前的計價依據(jù)執(zhí)行。
(四)風險幅度確定原則:風險幅度均以人工、材料、機械的對應不含稅單價為依據(jù)計算。
現(xiàn)行造價管理文件中與本辦法內容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實施意見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附件1:
營改增后15定額費用、費率調整表
一、 以“元”為單位的費用調整
調整項目 |
機械費 (其他機械費) |
綜合費 |
其他材料費,安裝定額計價材料費,軌道、市政定額部分計價材料費 |
攤銷材料費 |
調整方法 |
調整系數(shù) |
92.8% |
105% |
88% |
87% |
以定額項目基價的相應費用乘以對應調整系數(shù) |
二、以“費率(%)”表現(xiàn)的費用標準調整
1、調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費基本費費率標準
安全文明施工費基本費費率標準
1.工程在市區(qū)時
序 號 |
項目 名稱 |
工程類型 |
取費基礎 |
基本費費率(%) |
說 明 |
一 |
環(huán)境保護費 |
|
分部分項 工程量清 單項目定 額人工費+單價措施 項目定額 人工費 |
0.20 |
1、表中所列工程均為單獨發(fā)包工程。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構筑物工程包括未單獨發(fā)包的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 2、單獨裝飾工程、單獨通用安裝工程包括未單獨發(fā)包的與其配套的工程以及單獨發(fā)包的城市軌道交通工程中的通信工程、信號工程、供電工程、智能與控制系統(tǒng)安裝工程。 3、市政工程包括未單獨發(fā)包的與其配套的工程以及單獨發(fā)包的市政給水、燃氣、水處理、生活垃圾處理機械設備安裝、路燈工程。 |
二 |
文明施工費 |
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構筑物工程 |
2.48 |
||
單獨裝飾工程、單獨通用安裝工程 |
1.24 |
||||
市政工程 |
1.74 |
||||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 |
1.74 |
||||
園林綠化工程、總平、運動場工程 |
1.14 |
||||
維修加固工程、拆除工程 |
1.14 |
||||
單獨土石方、單獨地基處理與邊坡支護工程、單獨樁基工程 |
1.14 |
||||
三 |
安全施工費 |
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構筑物工程 |
分部分項 工程量清 單項目定 額人工費+單價措施 項目定額 人工費 |
4.59 |
4、城市軌道交通工程(不含單獨發(fā)包的通信工程、信號工程、供電工程、智能與控制系統(tǒng)安裝工程)包括未單獨發(fā)包的與其配套的工程。 5、園林綠化工程包括未單獨發(fā)包的園路、園橋、亭廊等與其配套的工程。 6、維修加固工程、拆除工程包括未單獨發(fā)包的與其配套的工程。 7、單獨土石方、單獨地基處理與邊坡支護工程、單獨樁基工程包括未單獨發(fā)包的與其配套的工程。 8、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構筑物工程、市政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施工費已包括施工現(xiàn)場設置安防監(jiān)控系統(tǒng)設施的費用,如未設置或經(jīng)現(xiàn)場評價不符合《四川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關于開展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數(shù)字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質安發(fā)[2013]39號)規(guī)定,安全施工費費率乘以系數(shù)0.75。 |
單獨裝飾工程、單獨通用安裝工程 |
2.05 |
||||
市政工程 |
2.63 |
||||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 |
2.63 |
||||
園林綠化工程、總平、運動場工程 |
1.91 |
||||
維修加固工程、拆除工程 |
1.91 |
||||
單獨土石方、單獨地基處理與邊坡支護工程、單獨樁基工程 |
1.58 |
||||
四 |
臨時設施費 |
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構筑物工程 |
3.41 |
||
單獨裝飾工程、單獨通用安裝工程 |
3.41 |
||||
市政工程 |
3.41 |
||||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 |
3.41 |
||||
園林綠化工程、總平、運動場工程 |
3.08 |
||||
維修加固工程、拆除工程 |
2.70 |
||||
單獨土石方、單獨地基處理與邊坡支護工程、單獨樁基工程 |
2.70 |
2.工程在縣城、鎮(zhèn)時
序 號 |
項目 名稱 |
工程類型 |
取費基礎 |
基本費費率(%) |
說 明 |
一 |
環(huán)境保護費 |
|
分部分項 工程量清 單項目定 額人工費+單價措施 項目定額 人工費 |
0.15 |
1、表中所列工程均為單獨發(fā)包工程。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構筑物工程包括未單獨發(fā)包的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 2、單獨裝飾工程、單獨通用安裝工程包括未單獨發(fā)包的與其配套的工程以及單獨發(fā)包的城市軌道交通工程中的通信工程、信號工程、供電工程、智能與控制系統(tǒng)安裝工程。 3、市政工程包括未單獨發(fā)包的與其配套的工程以及單獨發(fā)包的市政給水、燃氣、水處理、生活垃圾處理機械設備安裝、路燈工程。 4、城市軌道交通工程(不含單獨發(fā)包 |
二 |
文明施工費 |
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構筑物工程 |
1.91 |
||
單獨裝飾工程、單獨通用安裝工程 |
0.95 |
||||
市政工程 |
1.34 |
||||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 |
1.34 |
||||
園林綠化工程、總平、運動場工程 |
0.87 |
||||
維修加固工程、拆除工程 |
0.87 |
||||
單獨土石方、單獨地基處理與邊坡支護工程、單獨樁基工程 |
0.87 |
||||
三 |
安全施工費 |
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構筑物工程 |
分部分項 工程量清 單項目定 額人工費+單價措施 項目定額 人工費 |
3.53 |
的通信工程、信號工程、供電工程、智能與控制系統(tǒng)安裝工程)包括未單獨發(fā)包的與其配套的工程。 5、園林綠化工程包括未單獨發(fā)包的園路、園橋、亭廊等與其配套的工程。 6、維修加固工程、拆除工程包括未單獨發(fā)包的與其配套的工程。 7、單獨土石方、單獨地基處理與邊坡支護工程、單獨樁基工程包括未單獨發(fā)包的與其配套的工程。 8、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構筑物工程、市政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施工費已包括施工現(xiàn)場設置安防監(jiān)控系統(tǒng)設施的費用,如未設置或經(jīng)現(xiàn)場評價不符合《四川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關于開展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數(shù)字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質安發(fā)[2013]39號)規(guī)定,安全施工費費率乘以系數(shù)0.75。 |
單獨裝飾工程、單獨通用安裝工程 |
1.58 |
||||
市政工程 |
2.03 |
||||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 |
2.03 |
||||
園林綠化工程、總平、運動場工程 |
1.47 |
||||
維修加固工程、拆除工程 |
1.47 |
||||
單獨土石方、單獨地基處理與邊坡支護工程、單獨樁基工程 |
1.21 |
||||
四 |
臨時設施費 |
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構筑物工程 |
2.63 |
||
單獨裝飾工程、單獨通用安裝工程 |
2.63 |
||||
市政工程 |
2.63 |
||||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 |
2.63 |
||||
園林綠化工程、總平、運動場工程 |
2.37 |
||||
維修加固工程、拆除工程 |
2.08 |
||||
單獨土石方、單獨地基處理與邊坡支護工程、單獨樁基工程 |
2.08 |
3.工程不在市區(qū)、縣城、鎮(zhèn)時
序 號 |
項目 名稱 |
工程類型 |
取費基礎 |
基本費費率(%) |
說 明 |
一 |
環(huán)境保護費 |
|
分部分項 工程量清 單項目定 額人工費+單價措施 項目定額 人工費 |
0.12 |
1、表中所列工程均為單獨發(fā)包工程。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構筑物工程包括未單獨發(fā)包的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 2、單獨裝飾工程、單獨通用安裝工程包括未單獨發(fā)包的與其配套的工程以及單獨發(fā)包的城市軌道交通工程中的通信工程、信號工程、供電工程、智能與控制系統(tǒng)安裝工程。 3、市政工程包括未單獨發(fā)包的與其配套的工程以及單獨發(fā)包的市政給水、燃氣、水處理、生活垃圾處理機械設備安裝、路燈工程。 4、城市軌道交通工程(不含單獨發(fā)包的通信工程、信號工程、供電工程、智能與控制系統(tǒng)安裝工程)包括未單獨發(fā)包的與其配套的工程。 |
二 |
文明施工費 |
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構筑物工程 |
1.47 |
||
單獨裝飾工程、單獨通用安裝工程 |
0.74 |
||||
市政工程 |
1.03 |
||||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 |
1.03 |
||||
園林綠化工程、總平、運動場工程 |
0.68 |
||||
維修加固工程、拆除工程 |
0.68 |
||||
單獨土石方、單獨地基處理與邊坡支護工程、單獨樁基工程 |
0.68 |
||||
三 |
安全施工費 |
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構筑物工程 |
分部分項 工程量清 單項目定 額人工費+單價措施 項目定額 人工費 |
2.71 |
5、園林綠化工程包括未單獨發(fā)包的園路、園橋、亭廊等與其配套的工程。 6、維修加固工程、拆除工程包括未單獨發(fā)包的與其配套的工程。 7、單獨土石方、單獨地基處理與邊坡支護工程、單獨樁基工程包括未單獨發(fā)包的與其配套的工程。 8、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構筑物工程、市政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施工費已包括施工現(xiàn)場設置安防監(jiān)控系統(tǒng)設施的費用,如未設置或經(jīng)現(xiàn)場評價不符合《四川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關于開展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數(shù)字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質安發(fā)[2013]39號)規(guī)定,安全施工費費率乘以系數(shù)0.75。 |
單獨裝飾工程、單獨通用安裝工程 |
1.21 |
||||
市政工程 |
1.56 |
||||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 |
1.56 |
||||
園林綠化工程、總平、運動場工程 |
1.13 |
||||
維修加固工程、拆除工程 |
1.13 |
||||
單獨土石方、單獨地基處理與邊坡支護工程、單獨樁基工程 |
0.94 |
||||
四 |
臨時設施費 |
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構筑物工程 |
2.02 |
||
單獨裝飾工程、單獨通用安裝工程 |
2.02 |
||||
市政工程 |
2.02 |
||||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 |
2.02 |
||||
園林綠化工程、總平、運動場工程 |
1.82 |
||||
維修加固工程、拆除工程 |
1.60 |
||||
單獨土石方、單獨地基處理與邊坡支護工程、單獨樁基工程 |
1.60 |
2、調整后的其他總價措施項目費計取標準
序號 |
項目名稱 |
計 算 基 礎 |
費率(%) |
1 |
夜間施工 |
分部分項清單定額人工費+單價措施項目清單定額人工費 |
0.78 |
2 |
二次搬運 |
分部分項清單定額人工費+單價措施項目清單定額人工費 |
0.38 |
3 |
冬雨季施工 |
分部分項清單定額人工費+單價措施項目清單定額人工費 |
0.58 |
4 |
工程定位復測 |
分部分項清單定額人工費+單價措施項目清單定額人工費 |
0.14 |
附件2:
材料預算價格(信息價)調整方法
一、材料價格計算公式
1.材料單價=[(材料原價+運雜費)×〔1+運輸損耗率(%)〕]×[1+采購保管費率(%)]。
2.材料不含稅預算價格(信息價)=不含稅材料原價+不含稅運雜費+不含稅運輸損耗費+不含稅采購及保管費。
二、材料單價組成內容調整
材料單價各項組成調整方法見下表。
序號 |
材料單價 組成內容 |
調整方法及適用稅率 |
1 |
“兩票制” 材料 |
材料原價、運雜費及運輸損耗費按以下方法分別扣減。 |
1.1 |
材料原價 |
以購進貨物適用的稅率(17%、13%)或征收率(3%)扣減。 |
1.2 |
運雜費 |
以接受交通運輸業(yè)服務適用稅率11%扣減。 |
1.3 |
運輸損耗費 |
運輸過程所發(fā)生損耗增加費,以運輸損耗率計算,隨材料原價和運雜費扣減而扣減。 |
2 |
“一票制” 材料 |
材料原價和運雜費、運輸損耗費按以下方法分別扣減。 |
2.1 |
材料原價+運雜費 |
以購進貨物適用的稅率(17%、13%)或征收率(3%)扣減。 |
2.2 |
運輸損耗費 |
運輸過程所發(fā)生損耗增加費,以運輸損耗率計算,隨材料原價和運雜費扣減而扣減。 |
3 |
采購及保管費 |
主要包括材料的采購、供應和保管部門工作人員工資、辦公費、差旅交通費、固定資產(chǎn)使用費、工具用具使用費及材料倉庫存儲損耗費等。調整分析測定可扣除費用比例和扣減系數(shù)調整采購及保管費。 |
表中:
“兩票制”材料,指材料供應商就收取的貨物銷售價款和運雜費向建筑業(yè)企業(yè)分別提供貨物銷售和交通運輸兩張發(fā)票的材料;
“一票制”的材料,指材料供應商就收取的貨物銷售價款和運雜費合計金額向建筑業(yè)企業(yè)僅提供一張貨物銷售發(fā)票的材料。
材料價格包括材料原價和運雜費等。其中,材料原價按以下《材料分類及適用稅率表》進行扣減,運雜費均按交通運輸業(yè)增值稅稅率11%進行扣減。
材料分類及適用稅率表
材料名稱 |
依據(jù)文件 |
稅率 (征收率) |
建筑用和生產(chǎn)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自來水、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chǎn)的水泥混凝土);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xù)生產(chǎn)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 |
財稅[2014]57號【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
3% |
煤炭、農(nóng)膜、草皮、麥秸(糠)、稻草(殼)、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
財稅[2009]9號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農(nóng)業(yè)產(chǎn)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 |
13% |
其余材料 |
財稅[2009]9號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
17% |
三、調整基本公式(參考)
C△=Cb·T/(1+T);Cv=Cb/(1+T);K=1/(1+T)
式中:
C△——營業(yè)稅下材料可抵扣進項稅額;
Cb——營業(yè)稅下材料價格;
Cv——扣減進項稅額材料價格;
T——材料適用的平均稅率;
K——材料扣減系數(shù)。
四、定額材料基價進項稅調整系數(shù)
在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招標控制價時,應使用不含稅價格調整材料費,對直接使用定額材料基價計價的材料,依據(jù)下列綜合調整系數(shù)扣除15定額中相應材料進項稅。
購進材料稅率或征收率 |
調整系數(shù) |
調整方法 |
17% |
85.77% |
定額材料單價乘以調整系數(shù) |
13% |
88.73% |
定額材料單價乘以調整系數(shù) |
3% |
97.15% |
定額材料單價乘以調整系數(shù) |
附件3:
計價表格的調整
|
|||||||
E.3 單位工程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匯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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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稱: 標段: |
第 頁 共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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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匯總內容 |
金額(元) |
其中:暫估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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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分部分項及單價措施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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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建筑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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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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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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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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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總價措施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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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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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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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其中:暫列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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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其中:專業(yè)工程暫估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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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其中:計日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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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其中:總承包服務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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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規(guī)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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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創(chuàng)優(yōu)質工程獎補償獎勵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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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稅前工程造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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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銷項增值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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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總價合計=稅前工程造價+銷項增值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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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適用于單位工程招標控制價或投標報價的匯總,如無單位工程劃分,單項工程也使用本表匯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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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稅前工程造價6=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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